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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减免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1 15:55:18 | |


为了体现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照顾某些使用人的特殊情况所作出减少或者免除其应纳车船使用税的优待规定。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3)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船、浮桥用船;(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普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6)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吨税的船;(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以及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