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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1 15:40:31 | |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为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从严控制减免范围,财政部于1990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还应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1)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2)占用耕地3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3)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30亩的,报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4)占用耕地不足3亩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5)计划单列市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确定,由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