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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收入分成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1 15:40:06 | |


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入库后在中央、地方财政之间的分配。财政部在1987年规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为调动地方征收的积极性,国务院于1989年将上述分成比例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交中央30%,地方留70%。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后,耕地占用税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