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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稀土用工业盐适用税额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9:37:03 |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802号
  【发布日期】1992-05-19
  【生效日期】1992-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稀土用工业盐适用税额的通知

(1992年5月19日国税函发〔1992〕8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由于稀土工业用盐近年来才在国家盐的分配调拨计划上单独立项,其适用税额尚未统一明确,实际执行中各地掌握不尽一致。最近,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办公室来函,要求对稀土工业用盐按照酸碱工业用盐征税。鉴于稀土工业用盐基本上是用来生产冶炼、开发稀土所需的酸碱,为扶持稀土工业发展,统一税收政策,现明确自1992年6月1日起,对全国稀土用工业盐一律按照现行的酸碱工业用盐适用税额征收盐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