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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9:35:16 |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056号
  【发布日期】1991-01-12
  【生效日期】1991-0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的通知

(1991年1月12日国税函发[199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8)国税外字第368号文向你们转发了《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现接荷兰财政部国际税务司司长万德·黑顿(Van der Heeden)1990年12月11日来函称,由于荷兰进行有关税收管理的调整,荷兰有关税务部门将重新发布其居民身份证明,并附来新的《荷兰居民身份证明》空白式样一份。现将该式样译成中文,印发给你们,以便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核查荷兰居民享受中荷税收协定待遇所持的居民身份证明。
  附:《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

税务机关
居所地址:
荷兰

  本表签署人,税务机关负责人    (地址)证明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在缴纳有关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时,是或曾是荷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4条规定的荷兰居民。
            签名:_____日期:_____19_____
公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