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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9:34:52 | |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1992)7号
  【发布日期】1992-02-23
  【生效日期】1992-0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1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部分企业拖欠税款十分严重。为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依法治税,现就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逾期未交的应纳税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按日课以滞纳金。

 二、对纳税确有困难,经税款征收机关批准缓交的,其滞纳金可以适当核减,但也要按月课征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滞纳金;对未经税款征收机关批准缓交的欠税,一律按规定课征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

 三、自1992年1月1日起,滞纳金实行按月征收,即在一个月内不能交纳已欠税款的纳税人,要先交纳欠税的滞纳金。

 四、欠税滞纳金的课征,由税款征收部门出具滞纳金通知书,欠税单位的开户银行负责扣缴。各级银行要积极协助税款征收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199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