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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社会福利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9:34:20 | |

  【发布单位】民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民福函(1990)247号
  【发布日期】1990-11-01
  【生效日期】1990-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民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
社会福利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民福函(1990)247号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
  通过近三年的清理整顿工作,社会福利企业的面貌发生了变化。但是,在企业管理和利税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社会福利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成立由民政、税务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深入企业组织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标准: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二)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四)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五)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六)有热爱残疾人事业、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的领导班子;
  (七)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实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减税优惠待遇。这类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更多地安置“四残”人员,逐步达到社会福利企业的标准。
  关于具体验收标准,由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

 二、具体步骤:
  (一)自查自报。社会福利企业在完成内部整顿的基础上,对照“验收标准”自查自验,认为合格后,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上报有关资料。
  (二)组织验收。县(区)联合验收小组要深入企业,实地考察,重点检查残疾职工比例及定岗、上岗情况。
  (三)审核发证。根据验收标准,凡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县(区)以上(含县、区)民政部门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以此作为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凭证,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改进,对冒牌福利企业和限期期满后仍不合格的企业,要撤销其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证件。对其中有偷漏税行为的,应按规定追补其偷漏的税款。
  (四)总结上报。验收合格的企业,经县(区)民政、税务部门签字盖章后,报上一级民政、税务部门备案,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各地清理整顿工作全面结束后,民政、税务部门要分别写出工作总结,并逐级上报。今后,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部门要对所管辖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民政部门要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上签字盖章。
  以上内容已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