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常识 | 税务词典 | 税务法规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减免税辅导 | 增值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 企业税 | 个人税
您当前的位置:起点外贸网 -> 税务知识库 -> 税务法规 -> 综合征收 -> 关于对承包商实行预扣纳税保证金的规定

栏目相关

·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泥速..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汇调..
· 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加..
· 国家税务局关于稀土用..
· 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投..
·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投..
·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
· 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 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
·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

内容相关

·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
· 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
· 关于税收筹划几个相..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
·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
·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
·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

关于对承包商实行预扣纳税保证金的规定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9:34:14 |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6-05
  【生效日期】198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承包商实行预扣纳税保证金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国家税务局发布)

  为了加强来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承包商)的税务管理,保证国家税法的实施,现对承包商有关纳税事项规定如下:

 一、承包商在中国境内及其海域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负责扣缴。

 二、承包商应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045号《关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三、与承包商签订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的公司(以下简称出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承包商单位名称、承包项目、金额、合同期限、作业地点及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督促承包商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四、出包方每次支付给承包商作业款项时,应按支付金额预扣20%的价款,作为纳税保证金。承包商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后,可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从出包方收回预扣的纳税保证金。

 五、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终止或最后一笔作业款支付后一个月内,承包商仍未申报纳税的,出包方应于期满后五日内,将预扣的纳税保证金作为承包商应纳税款,代承包商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六、主管税务机关对在华设有管理机构(或代表机构)并能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承包商,可出具免予预扣纳税保证金的证明。出包方凭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对该承包商免予预扣纳税保证金。

 七、出包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承包商又未依法缴纳税款的,除出包方应负责缴纳承包商应缴未缴的税款(包括滞纳金)外,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包方可酌情处以5,000元以内的罚金。

 八、本规定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行文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