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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9:34:08 |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4-26
  【生效日期】1988-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征税问题的通知①

(1988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出)

  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生产盲目发展现象严重,市场供过于求,急需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生产的盲目发展。为了贯彻国家对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生产的行业管理政策,一切生产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的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现在已经减税免税的,一律恢复征税。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进行审查并报经税务总局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减免税。
  本通知从1988年6月1日起执行。
  ① 1988年4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对配套合装的化装品等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1.对化妆品同护肤护发品、化妆用具等配装盒所形成的盒装产品,按‘化妆品’子目依45%的税率征税。2.对护肤护发品同化妆用具等配套装盒所形成的盒装产品,按‘护肤护发品’子目依30%的税率征税。”No.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