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01:06 |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2〕104号
【发布日期】2002-01-28
【生效日期】2002-0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拨的帐面资金书额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