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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00:51 | |

  【发布单位】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2000]8号
  【发布日期】2000-01-30
  【生效日期】2000-0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2000年1月30日财税字〔2000〕8号)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