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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09:49 | |

  【发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土批[1994]51号
  【发布日期】1994-07-13
  【生效日期】1994-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批复

(国土批[1994]51号)

广州市国土局:
  你局与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三资企业在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请示》(穗国房字[1994]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向土地主管部门交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由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构成。企业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据此,可以认定土地使用费是企业使用行政划拨土地发生的费用;企业已支付出让金表明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就不应对其再征收土地使用费。但是,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在出让合同中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继续征收土地使用费的,仍应按合同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