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常识 | 税务词典 | 税务法规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减免税辅导 | 增值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 企业税 | 个人税
您当前的位置:起点外贸网 -> 税务知识库 -> 税务法规 -> 土地使用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

栏目相关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缴..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重庆市征收城镇土地使..
· 贵阳市城镇个人所有自..
·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
·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
·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使用..
· 宁波市关于中外合资、..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
·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
· 辽宁省征收外商投资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

内容相关

· 北京市关于推广使用..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
·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
·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09:46 | |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1]462号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

(京地税地[2001]46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十条,缴纳土地使用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予缓征的精神,现对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延期缴纳的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因资金周转的原因,造成缴费困难的,延期缴纳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外商投资企业因停产、亏损严重等原因,造成缴费困难的,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延期缴纳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从合资、合作企业分得利润缴纳的,因合资、合作企业亏损,未进行利润分配,延期缴纳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关于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能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