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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09:24 | |

  【发布单位】822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8-04
  【生效日期】1989-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阳市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1989年8月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为了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 土地使用费按年计收,每年每平方米收取标准:云岩、南明区一元;花溪、乌当、白云区五角。当年不交的,按日加收土地使用费总额1%的滞纳金。

 第四条 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土地使用费,本人申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记载面积计收;未登记发证的,暂按自报面积收取,待核实登记发证后,再按该证记载面积计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云岩、南明区,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取;花溪、乌当、白云区,由区土地管理局收取。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由市、区土地管理局在银行专户储存,用于发展土地管理事业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必要开支,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税务部门对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后,土地使用费即停止收取。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