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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09:14 | |

  【发布单位】81911
  【发布文号】珠府字[1985]39号
  【发布日期】1985-01-01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

(珠府字<1985>39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珠海经济特区的土地开发利用,创造更优越的投资环境,加快特区经济建设,现对《珠海经济特区外资项目土地使用及优惠暂行规定》中的部分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土地的经营管理
  在本特区投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它事业,需要使用土地者,可凭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文件和合同、协议书及投资兴办事业的有关资料填写用地申请表,经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核定点划线,到土地管理单位注册,办理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手续后,发给《土地使用证明书》。客商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应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用途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改作他用。

二、土地使用年限
  客商使用土地的年限,根据经营项目投资额和实际需要协商确定。最长使用年限为:
  1.工业用地30年;
  2.商业、饮食服务业用地20年;
  3.商品住宅用地50年;
  4.教育、科学技术、医院卫生用地50年;
  5.旅游事业用地30年;
  6.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20年。
  客商经营项目所使用的土地,按照规定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经营,报经珠海市人民政府(特区管委会)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续约。

三、土地使用费标准
  土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条件,不同行业和使用年限分类确定。每年每
 平方米按人民币计算,收费标准为:
  1.一类地区(含拱北、吉大和北岭区)
  工业、仓储用地1元;
  商业、旅游建筑用地10元;
  露天游乐场所用地零点2元;
  饮食服务业、招待所用地9元;
  商品住宅用地5元;
  露天停车场(非营利性者除外)用地零点2元;
  矿产业用地零点2元;
  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零点2元;
  临时性用地2元。
  1.二类地区(一类地区以外的特区其他地区)、
  工业、仓储用地零点8元;
  商业、旅游建筑用地8元;
  露天游乐场所用地零点2元;
  饮食服务业、招待所用地5元;
  商品住宅用地3元;
  露天停车场(非营利性者除外)用地零点1元;
  矿产业用地零点1元;
  种植业、畜牧、养殖业用地零点1元;
  临时性用地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