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对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1 14:03:44 | |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4-07
【生效日期】2004-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对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月1日联合下发通知,对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
一、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2004年4月12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