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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工作的意见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1 14:03:20 | |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银管发[2001]541号
  【发布日期】2001-11-12
  【生效日期】2001-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工作的意见

(银管发[2001]541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各区县外经贸委,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及有关进出口企业:

  为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内容详见附件1),现就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应到市外经贸委领取一式4份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联系单》(简称“联系单”,详见附件2),填写后送经办银行,待经办银行提出意见后转市外经贸委(各转送环节由出口企业负责),市外经贸委提供相应信息后再转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提供相应信息后,保留1份;其他3份转出口企业、经办银行和市外经贸委,各保留1份。经办银行收到“联系单”后即可开展评估工作。

  二、经办银行同出口企业正式签定贷款合同后,应填写好一式3份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确认书”(简称“确认书”,详见附件3),并将其中两份“确认书”分别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国税局。市国税局接到“确认书”后,保留“确认书”复印件,将“确认书”原件转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在贷款期限内,如未接到贷款银行《同意更改出口退税帐户通知单》(详见附件4),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不得为出口企业变更退税帐户。

  三、在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过程中,如遇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反映。


附件:1.《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
   2.《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联系单》
   3.《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确认书》
   4《同意更改出口退税帐户通知单》

200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