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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关于对红毛丹香草兰木薯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5:56 | |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1999]26号
  【发布日期】1999-04-04
  【生效日期】1999-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红毛丹香草兰木薯征收
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琼府〔1999〕26号)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热带高效农业的快速发展,一批名、优、特热带农产品如红毛丹、香草兰、木薯等在我省部分市、县种植成功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3号),我省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红毛丹、香草兰、木薯开始征收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率如下:红毛丹105;香草兰5%;木薯5%。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