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关于开征瓜菜和糖蔗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5:51 | |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1995]78号
【发布日期】1995-11-03
【生效日期】1995-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瓜菜和糖蔗收购
环节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琼府[1995]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稳定企业税负,平衡农业产品之间的税负,合理调节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号),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12月1日起,对收购瓜菜和糖蔗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金额征收5%的农业特产税。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