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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意见的请示》的意见函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5:21 |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2000]68号
  【发布日期】2000-04-27
  【生效日期】2000-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
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意见的请示》的意见函

(2000年4月27日财税字〔2000〕6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意见的请示》(皖政秘〔2000〕7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允许试点地区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的指示,原则同意你省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意见。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请你省按照通知精神,本着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在认真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具体适用率,并做好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