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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5:18 |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1]60号
  【发布日期】2001-04-14
  【生效日期】2001-04-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
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2001年4月14日财税〔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林业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五”期间,继续对国有森工企业执行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试点地区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执行。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不论其所在地区是否试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其生产的原木均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