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常识 | 税务词典 | 税务法规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减免税辅导 | 增值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 企业税 | 个人税
您当前的位置:起点外贸网 -> 税务知识库 -> 税务法规 -> 农业特产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栏目相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
· 海南省政府关于对红毛..
· 海南省政府关于开征瓜..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
· 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
· 上海市农业特产税征收..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相关

· 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 财政关税
· 财政危机
· 财政平衡
· 财政管理体制
· 财政结余
· 财政贴息
· 财政赤字
· 财政透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5:10 |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1]93号
  【发布日期】2001-06-01
  【生效日期】2001-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财税〔20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
  1.下列应税品目的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2.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3.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某些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如确实需要改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变应税品目的征收环节要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和税率
  1.烟叶。税率为20%。
  2.毛茶。税率为8%。
  3.牲畜产品。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
  4.果品。税率为8%。
  5.原木、原竹。税率为8%。
  6.水产品。税率为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为8%。
  8.天然橡胶。税率为5%。
  9.食用菌。税率为8%。
  10.贵重食品。税率为12%。
  11.花卉。税率为8%。

 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税品目的税率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规定。

 四、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正税20%的附加,是否征收及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县(市)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