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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5:07 |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8]177号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1998年12月24日财税字〔199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