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5:07 |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8]177号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1998年12月24日财税字〔199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