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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5:01 |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8]38号
  【发布日期】1998-03-10
  【生效日期】1998-03-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0日财税字[199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继续保留对国有森工企业的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6年至1997年享受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依照执行。
  抄送:林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