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4:41 |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7]87号
【发布日期】1997-07-02
【生效日期】1997-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2日财税字〔1997〕87号)
山东省财政厅:你厅《关于甜叶菊收入是否列入“园艺产品”类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鲁财农税字〔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近年来,甜叶菊生产在一些地区已形成规模,发展速度较快,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经济作物。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与粮食作物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缓解农业特产税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率为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