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4:34 |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7]186号
【发布日期】1997-12-11
【生效日期】1997-1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财税字〔1997〕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缓解我国皮革行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对猪、牛、羊皮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继续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各地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按《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43号令)比本规定通知多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通知规定征收。
请按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轻工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