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4:30 |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6]100号
【发布日期】1996-12-11
【生效日期】1996-1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1996年12月11日财税字〔1996〕100号)
福建省财政厅:你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闽政农税(1996)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没收未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变价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没收已经缴纳了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