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常识 | 税务词典 | 税务法规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减免税辅导 | 增值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 企业税 | 个人税
您当前的位置:起点外贸网 -> 税务知识库 -> 税务法规 -> 农业特产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栏目相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
· 海南省政府关于对红毛..
· 海南省政府关于开征瓜..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
· 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
· 上海市农业特产税征收..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相关

· 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 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
·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
· 财政关税
· 财政危机
· 财政平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4:27 |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7]43号
  【发布日期】1997-03-26
  【生效日期】1997-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26日财税字[199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对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减免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1995年底已经到期,1996年有些地区按法定税率恢复了征收。许多森工企业反映,目前经营情况仍很困难,要求国家继续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照顾。为了支持森工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997年继续保留这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1996年至1997年,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1996年至1997年,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即按照执行。

抄送:林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