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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4:22 |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94)财税政字第162号
  【发布日期】1994-10-10
  【生效日期】1994-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94)财税政字第162号)

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省财政厅:
  边销茶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经研究,现对边销茶原料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保证少数民族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指用于边销茶生产的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原料)的单位,减按10%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减征的收购单位,只限于国家指定的16个定点生产边销茶厂(名单见附件)。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未生产边销茶的,仍按16%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16%税率征收的边销茶原料农业特产税,按10%税率结算税款,多征收的可从以后的税款中抵扣。

  附件:减下边销茶农业特产税的16个定点厂名单(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民委、国内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湖北、四川
  、贵州、云南省国税局、地方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