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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04:39 | |

  【发布单位】82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8-10
  【生效日期】1995-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1995年8月10日四川省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具体扣除比例。
  (一)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4%计算扣除。
  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额时,纳税人只能选用上述一种方式。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套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层高3米以下,没有安装空调调和、吊顶、墙裙,没有铺大理石、花岗石地面。
  上述确认普通标准住宅的界限只适用于计征土地增值税,不作为建房、分房的依据。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