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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04:34 | |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6]990号
  【发布日期】1996-07-02
  【生效日期】1996-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市分行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6)990号1996年7月2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市地税局、财政各直属分局: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6)7号《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级次
  按照市政府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全部收入实行市、区(县)五、五分成。国内单位、个人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和华侨、港澳同胞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征收。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内属企业和个人上交的土地增值税全部入市级库。鉴于目前西站分局征收的税款全部是市级收入,开征的土地增值税也暂全部入市级库。

 二、缴库办法
  交纳土地增值税统一使用“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科目”栏内注明“15土地增值税”。区、县地税局征收的土地增值税统一入市级金库,月末由区县地税局按当月土地增值税入库数的50%填开“更正通知书”调入区县级金库。涉外分局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全部入市级金库,年度终了后二十日内由涉外分局提供分区县的入库资料,经市地税局确认,通过年终结算返还区县财政。

 三、计会手续
  1.根据市地税局划分的征管权限,土地增值税由各区(县)局、分局的地方税科负责征收,各局计会科应按市局统一规定的票证专用章式样和规格,给地方税科刻制一枚市级票证章,并报市局备案。
  2.按计会工作的要求,地方税科应视同基层征收单位,向计会科请领税收票证,结报票款,登记帐簿,核算税款。
  3.土地增值税开征后,各局计会科应在相应的会统报表中,分别反映其征、解、提、退的有关数据。电话旬、月报的“工商税收”口径中,应包含土地增值税的税额。
  4.发生收入退库时,由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按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由原征收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