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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18:26 |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1036号
  【发布日期】2004-09-02
  【生效日期】2004-09-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