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常识 | 税务词典 | 税务法规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减免税辅导 | 增值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 企业税 | 个人税
您当前的位置:起点外贸网 -> 税务知识库 -> 税务法规 -> 契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栏目相关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 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
·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相关

· 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
· 有关国家旅游度假区..
· 跨国税收筹划必须关..
· 跨国税收筹划必须关..
· 国际税收筹划——西..
· 税收筹划具有三大好..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 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18:24 |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4]98号
  【发布日期】2004-07-26
  【生效日期】2004-07-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8号)




北京、黑龙江、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内蒙古、吉林、云南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整体上市,分步实施”的重组方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拟对集团公司总部(含北京培训中心)、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集团公司全资资产)以及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西藏等十省(区)全资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先将上述各单位与移动通信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资产整体上划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将其分别注入全资设立的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及内蒙古等十省(区)移动有限责任公司,再由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对上述12个新设公司进行整体收购。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现就上述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将所属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以及内蒙古等十省(区)全资子公司的土地、房屋资产上划至集团公司,属于相同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划转,不征收契税。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将土地、房屋资产由集团公司划转至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及内蒙古等十省(区)移动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相同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划转,不征收契税。

  三、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对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及内蒙古等十省(区)移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收购,属于股权转让,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