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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18:11 | |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3〕448号
  【发布日期】2003-08-06
  【生效日期】2003-08-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44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为进一步做好具体征管工作,明确征收机关与代征单位的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欲办理新购商品房产权过户手续的纳税人,均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核定手续;对于已购买了商品房,尚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纳税人,应按房屋买卖行为规定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待公有住房出售后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交的涉税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并开具《契税纳税核定证明》。

   《契税纳税核定证明》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年份连续编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另一份交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使用。

   三、需纳税人提交的证明资料具体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性身份证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合同、购买商品房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银行贷款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代征单位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契税纳税核定证明》代征税款,并在开具《契税完税证》时,在“税目”一栏填写“房屋交换”;“计税金额”按《契税纳税核定证明》中的“计税依据”填写。

   五、符合政策规定需办理退税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及以上列举的有关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办理契税退税手续,退税原因列入“汇算清缴”项。
  
  
  二○○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