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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软件应用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18:00 | |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3〕157号
  【发布日期】2003-03-18
  【生效日期】2003-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软件应用管理办法

(京地税地〔2003〕15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自2003年4月15日起全面启动契税征收系统,为确保该系统软件的顺利运行,加强契税委托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契税征管软件应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契税征管软件应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契税代征单位的管理,规范契税代征行为,更好的运用契税征收系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含区县国土房管部门)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委托的契税代征部门,代征部门在正式受理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手续时,即时代征税款。

   第二条 契税代征单位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系统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事宜,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征税款。

   契税代征单位必须使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有关票、表、证,不得使用其它票证或私自更改和印制票证。

   第三条 契税征收系统所需的桌面机和打印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一次性配置。

   代征单位负责桌面机和打印机的安装、维护和维修并承担维护和维修所需的费用。

   代征单位负责使用契税征收系统所需通讯线路的申请(推荐ISDN或ADSL),并支付安装和使用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契税代征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说明,使用契税征收系统。

   第五条 契税代征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表中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符合减免税的是否已办理了减免税手续,经审核无误后方能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第六条 契税代征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准确无误的将纳税人申报信息录入计算机,不得随意修改或漏项填写。

   第七条 受理纳税申报后,计算机自动打印完税证,完税证的打印号码必须与票面的号码一致。

   完税证的第一联由代征单位作记帐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做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第三联由征收机关作记帐凭证;第四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凭此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同产权转移资料一并归档;第五联报区、县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第八条 契税代征单位要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汇总已征收的税款,打印出缴款书,并在缴款书填开日期的10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对不按限缴期限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各区、县税务机关有权按日加收应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契税代征单位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税款的汇总工作,税务机关有权锁定其代征单位申报录入的权限,待汇总工作完成后,由各区、县税务局核实后解除其申报录入的锁定程序,代征单位方可继续受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手续。

   第九条 契税代征单位必须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持票款结报手册),并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 为了保证契税征收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契税代征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征收员帐号及密码。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在使用契税征收系统前,各代征单位要按照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清理手工契税完税证,并持票款结报手册将填用和未填用的手工契税完税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放新的完税证和缴款书。

   第十二条 在受理契税申报纳税手续时,发现有系统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契税代征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反馈有关信息,根据税务机关答复的内容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此办法从2003年4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