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51:29 |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477号
【发布日期】1997-08-22
【生效日期】1997-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8月22日国税函[1997]47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