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常识 | 税务词典 | 税务法规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减免税辅导 | 增值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 企业税 | 个人税
您当前的位置:起点外贸网 -> 税务知识库 -> 税务法规 -> 城市建设 ->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栏目相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
·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
· 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
· 广东省政府关于修改《..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 贵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
· 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上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
· 北京市地方税务总局关..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
·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
· 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

内容相关

·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
·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设..
· 国务院关于设立张家..
· 国务院关于设立大连..
· 国务院关于设立广州..
· 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
·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
· 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51:21 | |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函[2004]23号
  【发布日期】2004-02-27
  【生效日期】2004-0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办函[2004]23号)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