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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50:43 | |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发[1985]86号
  【发布日期】1985-01-01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京政发[1985]8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不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经核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应按本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 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本条第(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本条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五条 凡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向征收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机关缴纳。

 第六条 对在集市上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时,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税务局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