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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37:54 |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466号
  【发布日期】1999-07-08
  【生效日期】1999-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产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6号1999年7月8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狐狸、海狸鼠、长毛兔养殖场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法规和政策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你省莱州市曲家镇三十里堡村村民×××占用耕地修建养殖场,应按该养殖场包括狐狸、海狸鼠、长毛兔舍的全部占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