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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37:12 |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农税字[1995]5号
  【发布日期】1995-06-16
  【生效日期】1995-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1995年6月16日财农税字〔1995〕5号)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鄂财农税发(1995)406号《关于京九铁路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我部已在(93)财农税字第15号《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中作了明确规定:京九铁路用地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征税范围问题,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已有明确规定: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的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此之外的生产、生活用地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请按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执行。计征税额标准按照你省目前实际执行平均税额确定。

 三、京九铁路联络线、京九铁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请你厅组织力量,做好该项目税款的征收工作。如经屡催不交,按我部(88)财农税字第8号《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抄送:河北、山东、安徽、江西、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