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37:10 |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92)财农税字第33号
【发布日期】1992-07-17
【生效日期】1992-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2年7月17日(92)财农税字第33号)
河南省财政厅: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89)财农税字第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89)财农税字第106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