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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37:06 |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94)财农税字第28号
  【发布日期】1994-06-10
  【生效日期】1994-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94)财农税字第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
  根据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部(88)财农税字第3号文《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的按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5%提取征收经费的规定,继续执行。鉴于耕地占用税划归地方税收,从1994年起,所提经费全部留给地方,不再按1%比例上缴中央。

 二、为了保证中央对耕地占用税宏观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对1993年度应缴未缴和以前年度尾欠中央的征收经费,应及时与我部清理结算,请各地区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

 三、根据(93)财农税便字第5号文《关于实行农业税收征收业务费奖励补助试行办法》,对1993年按比例如数上缴我部征收经费的地区继续给予奖励补助,并对用于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培训、改善征收工作条件、购置必要的设备等所需费用,给予重点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