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37:02 |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92)财农税字第78号
【发布日期】1992-12-02
【生效日期】1992-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
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78号)
江苏省财政厅:你厅苏财农税(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耕地占用税。
1992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