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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36:59 |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93)财农税字第15号
  【发布日期】1993-04-08
  【生效日期】1993-04-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1993年4月8日(93)财农税字第15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税字[1993]第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耕地占用税“谁征地、谁纳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京九铁路占用耕地,应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应按其实际占用面积征税。请做好征收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