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36:56 |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90)财农字第82号
【发布日期】1990-11-06
【生效日期】1990-1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1990年11月6日(90)财农字第82号)
最近,有些地区来人来函询问,农户占用耕地建房谁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政策,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对确认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农民家庭占用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员中除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外,都可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