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常识 | 税务词典 | 税务法规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减免税辅导 | 增值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 企业税 | 个人税
您当前的位置:起点外贸网 -> 税务知识库 -> 税务法规 -> 房产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栏目相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
·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商..
·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相关

· 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
· 有关国家旅游度假区..
· 跨国税收筹划必须关..
· 跨国税收筹划必须关..
· 国际税收筹划——西..
· 税收筹划具有三大好..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 关于私营企业申请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2:53:09 |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5]60号
  【发布日期】2005-01-17
  【生效日期】2005-0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04〕163号)和《关于供热企业生产用房产、土地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函〔2004〕2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