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常识 | 税务词典 | 税务法规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减免税辅导 | 增值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 企业税 | 个人税
您当前的位置:起点外贸网 -> 税务知识库 -> 税务法规 -> 房产税 -> 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栏目相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
·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商..
·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相关

· 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 财政关税
· 财政危机
· 财政平衡
· 财政管理体制
· 财政结余
· 财政贴息
· 财政赤字
· 财政透支

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2:51:59 |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86)财税字第326号
  【发布日期】1986-11-14
  【生效日期】1986-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86)财税字第326号



1986年11月14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凡符合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条件的,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