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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修改的决定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2:51:52 |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6-12
  【生效日期】2002-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修改的决定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三、删去第十一条。此外,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将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条中的“税务局”修改为“地方税务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税务机关”修改为“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