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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2:51:48 |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1440号
  【发布日期】1992-10-10
  【生效日期】1992-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1992年10月10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