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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1:24 | |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4]21号
  【发布日期】1994-03-30
  【生效日期】1994-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4年3月30日桂政发〔1994〕21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区行政辖区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国家新的教育费附加率3%的规定依法、及时缴纳教育费附加。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按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执行新的“三税”附加率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48号文件关于开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即同时停止执行。

 二、教育费附加按国家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为支持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区各级税务部门应按新的附加率及时、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凡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规定补征足额的教育费附加外,税务部门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具体使用管理办法以未下达前,我区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上缴财政金库,各级财政部门按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定期拨付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使用。

 四、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经费来源的一条重要渠道,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